2014年9月21日星期日

論工會在協調勞動關系中的作用



和諧社會是人與自然的和諧、社會各子系統之間和子職業工會系統內部的協調,在企業內部主要體現為勞動關系的協調與和諧。工會是黨聯系職工的橋梁和紐帶,是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,是勞動關系矛盾的產物,在促進建立穩定協調的勞動關系中工會責無旁貸。

當前,隨著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和推進,電工會健保力企業內部勞資關系矛盾也不斷凸顯。2008年公所健保1 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,從立法的高度明確賦予了工會組織平等協商、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、監督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等權利和職 能。如何在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中准確定位並充分發揮作用,是新時期工會組織面臨的重大課題,需要我們認真加以探討和研究。

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

工會作為企業勞動關系中職工方的代表,維護職工會勞保工 的合法權益就是工會的基本職責,發揮好工會的這一基本職責,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基本保障。《勞動法》第三條對勞動者的權利作了明確的規定:“勞動者享有 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、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、休息休假的權利、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、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、 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、 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”, 為了保證這些權利的落實,企業必須建立一系列規章制度加以確保。由於“資方強而勞方弱”的現像在我國仍然存在,工會做為職工方的代表,應依法把維護職工合 法權益作為己任和天職,積極創造條件爭取職工合法權益的實現。因此職業工會活動,“組織起來,切實維權”是工會存在、發展的基礎,是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,也是廣大職工的迫切願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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